各相关单位:
现转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一届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第一届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举名额及经费支持
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每年遴选不超过100人,本次托举培养周期为2026年—2027年共2年,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省科协对部分被托举人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被托举人所在单位配套不少于3万元经费。
二、人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二)年龄在32周岁(含)以下(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全职在辽宁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岁。
(三)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较好的协作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三、推荐单位、托举单位和推荐名额
省科协所属团体会员可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的托举单位。每个推荐单位可按照不超过4个名额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同时要考虑自身托举培养能力、自筹资金能力等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单位
1.执行托举工程的总体安排,制定工作方案。
2.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被托举人的推荐、审查、评审、公示、上报。
3.形成培养机制,为被托举人的成长发展提供资源或平台支持。
4.按照省科协统一要求,开展由本单位推荐的托举人托举情况的评估和验收。
(二)托举单位
1.制定托举人培养计划。
2.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3.提供配套经费,确保培养周期内项目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经费保障,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4.协助被托举人配备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专家作为培养导师,鼓励在学术团体、企业或高校院所选配多名培养导师,进行联合培养。
5.接受省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无推荐或实施资格:年检结论最近一次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团体会员;受省科协通报批评,或在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影响期内的团体会员。
四、组织方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填写《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申报人选要经过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并公示。
(二)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协团体会员根据《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据遴选条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公示、上报。
(三)组织评审。省科协根据《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经会议研究、公示,评选出托举人选,并于本年度内拨付托举经费。
五、有关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把好入口关,及时督促指导托举对象。
(二)推荐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推荐工作中统筹平衡各专业推荐人选比例,避免出现扎堆情况。
(三)严格审核把关。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集体研究、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的理论水平、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及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被托举对象在托举周期内应积极落实培养计划、参加各级科协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等活动,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接受评价考核。
(五)被托举对象在项目期内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或“Liaoning Young Elite Scientists Sponsorship Program”字样。
(六)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不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只能通过一个推荐渠道推荐。
六、材料报送
(一)《辽宁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表》可编辑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各1份。
(二)推荐对象汇总表可编辑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各1份。
(三)推荐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1份,内容包括:组织动员、审核把关、专家名单、评审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四)推荐单位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安排、组织推荐,评审、培养机制、为被托举人的成长发展提供资源或平台支持等内容),托举单位培养计划(包括对被推荐人的培养目标、经费保障、具体培养工作计划、措施及平台等内容)纸质版(加盖公章)各1份。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24-5810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