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沈阳市科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动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推动学术繁荣,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现将2023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范围
(一)本评选面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等自然科学领域(交叉学科不在推荐范围内)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做出较大科学发现,能够开拓和引领学科发展,推动科学前沿取得突破的学术成果。
(二)成果必须是完成人在某一学科领域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相关论文、专著和成果应用实践等一系列成果中的代表性作品,能够综合反映该系列成果的学术价值、贡献、影响以及成果完成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代表性作品的表现形式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申报人须为申报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利、项目第一完成人。申报人工作单位须在沈阳市内,成果亦是在沈阳市内完成。申报成果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取得,须得到相关专业行业公认,不得涉密,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且不得作为其他申报成果的联合作者出现。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及申报过2022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但未获奖的成果不能申报。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四)涉及与国外合作的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署其国内单位,且联合作者同意中方作者单独申报。
(五)坚持实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科技工作者。
(六)申报人申报时需提交1篇(部)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作为成果名称,同时提供5项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作为支撑。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篇(部)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论文(或著作),其中至少1篇(部)为中国境内发表(或出版);非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项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可以是论文(或著作),也可以是已获得的专利或者已获批的项目等。未发表论文或未获批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三、推荐单位
成果推荐单位为各区、县(市)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已经建立科协组织的高校院所、企业(园区),中科院沈阳分院。
四、申报和推荐程序
(一)申报流程如下:申报人填写word电子版申报书并打印出来→将纸版申报书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将纸版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书报送科技处核→申报人经科技处研究同意后盖章,在科技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科技处将纸质申报书(附件4)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沈阳市科协。
(二)各申报人将成果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件4),并按学科组和学科进行分类。
五、上报材料要求
(一)上报材料包括word电子版申报书和纸版申报材料,将主要附件附在申报书后一并装订成册构成纸版申报材料。
(二)提交的所有纸版申报材料要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书印章齐全,主要附件附在申报书后方可生效。
(三)所有报送的纸版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六、申报时间
2023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申报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截止至2023年10月13日下午2点。
七、评审表彰
市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其中对获评一等、二等成果拟给予成果分享、交流报告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奖成果推荐单位要组织召开自然科学学术成果报告会或座谈会,邀请获奖人员分享经验、交流心得。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付江珊
联系电话:58104070
电子信箱:situkjc@163.com
科技处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