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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通知—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技通知—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19 】

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1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省科技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范围

辽宁省科技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

二、提名条件

(一)辽宁省科技最高奖。

提名人选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单位提名。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技专家。

2.专家提名。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名的人选如存在异议,提名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提名项目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提名或专家提名。

1)单位提名。原则上提名项目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2)专家提名。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名的项目如存在异议,提名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2.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项目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4.同一项目只能提名当年省科技奖中的一个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工作单位在辽宁省内。

5.提名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能做为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做为项目完成单位。

6.已提名并参加网评的2018年度省科技奖励项目,2019年不能提名。

7.提名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8.提名项目须在提名单位、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符合《2019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附件4)中的规定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二)国际科技合作奖。

提名人选(组织)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单位提名。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或组织。

2.专家提名。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名的人选(组织)如存在异议,提名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三、提名程序

按照《2019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准备提名书及附件材料,申报系统开放后,由抚顺市科技局统一安排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写提名材料,在线提交并下载打印

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218.60.151.64/

系统开放时间、提名截止时间、提名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提名手册及相关附件材料.rar